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跟企鵝(一個同學)討論到大學出路的問題,不知怎麼樣
好像是扯到演藝圈吧,然後就扯到吸毒這個問題。

我們討論到,吸毒到底有沒有罪?

我提出,吸毒危害的只是自己,就像自殺,所以不應該有
「罪」,而政府須處理的,是為了保護人民不受毒品侵害
而採取強制勒戒手段,藝人吸毒沒有必要跟大眾道歉,因
為他們殘害的是自己。

企鵝提出雷查爾斯這位傳奇歌手的故事:

「我做了什麼?我傷害的只有我自己!」雷說。

「你傷害的人可多了。」警察說。

警察的意思大概是,雷查爾斯讓許多人效仿他吸毒吧?我
同學認為藝人吸毒會造成一般人的模仿,所以對這個社會
會有危害,有罪。

我又提出,那,這些藝人的吸毒行為,是在被抓到之前就
為民眾所知嗎?如果是的話的卻有罪,可是像某些隱藏的
很好不被人發現的傢伙,不但沒被抓到還不斷的維持好爸
爸或好媽媽的形象,帶給這個社會比危害更多的公益,那
我們揭發他,定他罪,讓社會大眾知道這個人吸毒,不就
反而造成反效果,為這位偶像的吸毒行為做宣傳?

後來的討論有點雜亂我沒有記得很清楚,但是我們雙方都
沒有認為自己的想法錯誤。

吸毒毋庸置疑是不對的,毒蟲更應該受到法律制裁,但是
吸毒者除了強制勒戒以外還有需要判刑嗎?這些刑責的意
義是為了警惕吸毒者,但對那些吸毒卻沒有對社會造成危
害的人(我確信有這種人存在,雖然是少數),有這個必
要判他們刑嗎......?

還是說,這就像是供需法則,沒有人買就不會有人賣,所
以要用法律堵絕買家,以斷絕賣家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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